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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榆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冯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6月24日结婚,婚后于2008年7月生女儿冯某某,于2013年1月生儿子冯某某。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我多次苦心劝其仍劣性不改。其对女儿的生活和学习不闻不问,有钱时在外面逍遥,没钱回家后就呵斥,向我要钱。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只有外债的夫妻生活,故请求判决离婚。女儿、儿子均由被告抚养,所有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感情还不错。我在外努力打工,经常给她钱,帮她看病,另外原告起诉后,我一直去找她,叫她回家,赌博是事实,但以后我一定努力改正,我不想离婚,希望给我一次机会。经查,本案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7年10月26日按民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于2008年6月24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08年7月10日生女儿冯某某,于2013年1月3日生儿子冯某某。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离婚。2、子女抚养问题。3、双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如何分配。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刚结婚时我们感情还行,在榆社一起生活时也不错,就是后来他去榆次跑出租后,参与赌博输了好多钱,而且还有外遇,这两件事对我打击很大,所以请求离婚。没有证据提供。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承认赌博,并表示以后一定改正。对于原告所述的外遇,其表示确实认识那个人,但不是她说的那种关系,以后也会远离她。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要求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自己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被告表示不愿离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发表意见。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共同财产仅有电视、洗衣机。债务有15000元。被告对财产无异议,认为债务只有13000元。双方均无证据提供。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发生矛盾后,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表示悔改,不愿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应互相交流沟通、关心对方,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考虑到给子女健康成长环境,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不离为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翠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