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强制裁定书13-1107陈跃武、厐长智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陈跃武。被执行人厐长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厐长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7341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郭建军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蒋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