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振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