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淑红与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陈淑红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劳锋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进昌。上诉人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艳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代理审判员 冯 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