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宫万成与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林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万成,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林华辰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290号原告宫万成,男。委托代理人王立君,男,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明,男,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万成诉被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吉林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万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吉林华辰拍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万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万成撤回对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吉林华辰拍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10.00元,由原告宫万成承担13,655.00元,退回原告13,655.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