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25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孟秀卿与武占元、黎爱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秀卿,武占元,黎爱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544-1号原告孟秀卿。委托代理人白之一,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新辉,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占元。被告黎爱勤。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金民二初字第25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院依照该裁定依法查封了陈红梅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现担保人陈书绅以其位于金水区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为原告提供新的担保,原告申请解除对陈红梅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陈书绅名下位于××的房屋。二、解除对担保人陈红梅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劳(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杨 警审 判 员 刘 佳代理审判员 郭敬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