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碾民初字第0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家虎与刘明天、张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虎,刘明天,张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碾民初字第0851号原告刘家虎,居民。被告刘明天,农民。被告张君海,教师。原告刘家虎诉被告刘明天、张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家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明天、张君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家虎诉称:被告刘明天于2012年9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8%,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12日至2012年12月12日止,由被告张君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月利率2.8%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被告刘明天、张君海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2日,被告刘明天向原告刘家虎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8%,借期3个月。上述借款由被告张君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借款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家虎借款给被告刘明天使用,由被告张君海提供担保,双方形成借贷及担保关系,借贷及担保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刘家虎支付借款后,被告刘明天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其没有还款,被告张君海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本案借款利息约定过高,依法应予调整,其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被告刘明天、张君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明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家虎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张君海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张君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明天追偿。三、驳回原告刘家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45元,由被告刘明天、张君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