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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005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汪玉兰申请执行潘建花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兰,潘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00515—1号申请执行人汪玉兰,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被执行人潘建花,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玉兰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建花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建花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潘建花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