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005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汪玉兰申请执行潘建花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兰,潘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00515—1号申请执行人汪玉兰,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被执行人潘建花,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玉兰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建花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建花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潘建花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