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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双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柳英、付志龙等与被执行人陈众强、陈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柳英,付志龙,付应龙,王银秀,邓兰芳,邓礼云,刘德发,张拥娥,谢雯娟,吴凤姣,陈众强,陈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双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谭柳英,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付志龙,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付应龙,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王银秀,女,194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邓兰芳,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申请执行人邓礼云,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申请执行人刘德发,男,193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张拥娥,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谢雯娟,女,199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吴凤姣,女,汉族,1941年5月20日出生,邵东县人,住邵东县。被执行人陈众强,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被执行人陈长明,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东县人民法院(2010)邵东民初字第1811、1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众强、陈长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众强、陈长明在2013年7月4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众强、陈长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陈众强、陈长明、张拥娥、谢雯娟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铁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