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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顺琴与被告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顺琴;周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3982号原告周顺琴,女,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周剑,女,1969年9月16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原告周顺琴与被告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供被告丈夫生前借款3.5万元,被告给付1.1万元。原告据此表示权利已经部分得到保护,就此与被告了结纠纷,即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源于被告丈夫生前借款3.5万元未还,现在收到被告部分还款后表示双方纠纷到此了结,属于自主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周顺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675元,另337.50元,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戎建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