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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时涛与顾建生、季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涛,顾建生,季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涛。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毛建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国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蓉。上诉人时涛为与被上诉人顾建生、季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季蓉对货款498144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时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时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时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772元,减半收取4386元,由上诉人时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惠忠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