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城民初字第0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朱琳与姚明国、郭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395号原告朱琳,居民。被告姚明国,居民。被告郭仕萍,居民。原告朱琳诉被告姚明国、郭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二被告外出,传票无法送达,原告自愿于2013年8月26日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琳撤回对被告姚明国、郭仕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胜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