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金金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金金,又名曹全全,男,彝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一刑诉(20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金金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金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公一刑诉(2013)36号起诉书指控:2012年1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曹金金酒后回到家中,其父曹某某见曹金金醉酒回来就说了曹金金几句,曹金金便与曹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曹金金从家中拿了一把锄头打了曹某某的头部几下,致曹某某当场死亡。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曹金金的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尸检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曹金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曹金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金金与被害人曹某某系父子关系。2012年1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曹金金酒后回到家中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争吵,过程中曹金金持锄头朝曹某某头部连打数下,致曹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曹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曹金金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11月29日12时许,我队接水城县坪寨乡派出所报称:村民曹某某被其三子曹金金打死在家中。接警后我大队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及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积极开展调查、现场勘验工作,经初步调查,曹某某已经死亡。死者儿子曹金金有重大作案嫌疑。水城县公安局同日立案侦查。2、水城县公安局坪寨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1月29日10时50分,我所接电话报称,村民曹某某被其三子曹金金打死在家中,后我所民警于当日在曹某某家旁边的柴堆上将曹金金抓获。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今天(2012年11月29日)早上7点40左右,本村的曹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父亲曹某某被打死在家里,他不知道怎么报警,请我帮忙报警,听说后我就到他家去看,看见曹某某确实死在地上就马上打电话报警了。我到现场时尸体是用被子盖着的,听曹某某说可能是他兄弟曹金金打死的,因为曹某某是和曹金金住,平时曹金金表现有些反常,喝了酒或不喝酒会去踢别人家的门,还有蹲在别人家门口的表现,但平时和他接触还是正常的。我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叫我带村民控制住曹金金,我看曹金金睡在他家门口不远就没惊动他,只是叫了几个村民在那等派出所去抓人。4、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当时是早上7点过钟,我两个女儿去读书,我们才起床,两个女儿就跑回来给我和我丈夫说她们爷爷被幺叔曹金金打死了,我与丈夫曹某某上去看,就看见我公公曹某某倒在屋里的地上睡着,头上流着血,头上有一个大口子,我丈夫曹某某看过说已经断气了,当时他旁边有一把锄头,锄头上还有血,曹金金就睡在他的边上哭着,嘴里还乱说是别人打死曹某某的。曹金金没有精神病史,只是喝酒醉会乱骂老人,乱整。5、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我和曹金金是老表关系,他头脑有点不正常,喜欢喝酒,而且一喝就醉,最近这两年曹金金开始有点不正常,他无缘无故就说有人追他,还会躲在别人家里,他家请先生送鬼都送了三次了,他这种情况是一阵一阵的,时好时坏,有时他正常的时候和他说话都是正常的。6、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我和曹金金是寨邻关系,今年曹金金爱喝酒,酒醉后爱到别人家说有人追杀他。在四、五个月前他跑到我家房屋的旁边蹲了半小时,我问他为什么蹲在我家房屋边,他说他害怕得很,有人在追杀他,我听说曹金金在两个月前提着一把菜刀到高某某家去闹事。曹金金在去年以前都是正常的,特别是今年以来我见他平时精神都是恍恍惚惚的,不爱与人交谈。曹金金家上一辈没有人有精神病史。7、证人曹某某(14岁,监护人老师罗忠海在场)证言证实:今天早上7点30分左右,我从家中起床,准备去读书,在我家门边的时候,就听见我幺叔曹金金和我爷爷在我家隔壁我爷爷住的房间里吵架,于是我就走到门口去看,就看见我爷爷在房间里坐在凳子上砍洋芋,我幺叔曹金金就站在我爷爷后面用右手揪住我爷爷的右耳,问我爷爷要钱,我爷爷说没有,我幺叔曹金金就从门外的墙边拿了一把锄头走到我爷爷的前面,用板锄朝我爷爷头上挖了一锄头,当时就把我爷爷打倒在地上,我爷爷头上在流血,我幺叔曹金金就把锄头放在房间的窗子边,就到他们在的那个房间里的床上睡着,之后我就回到我家去喊我爸爸曹某某和我妈。当时我妈已经起床了,我爸还没起,我就和我爸爸、我妈一起到我爷爷的房间门口去看,我妈当时没有进去,站在门口骂我幺叔曹金金,我爸爸进到房间里去,把我爷爷从地上扶坐起来,用地上的萝卜叶帮我爷爷擦头上的血,接着我爸爸就叫我去喊我二大妈,我二大妈来了之后他们就用被子盖在我爷爷的身上,后来我就去读书了。我幺叔以前经常骂我爷爷,但我没有看见他打过我爷爷。8、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今年以来曹金金就有点脑壳不正常,精神恍惚。三个月之前,有一天下午2点钟左右,曹金金就突然将我家的房门踹开,我当时生病躺在家中的床上,我看见曹金金手中拿着一把菜刀,我就起来跑了,到了第二天早上才敢回家。曹金金家中没有遗传病史。9、证人曹某某(13岁,监护人老师罗忠海在场)证言证实:今天早上7点钟我和我姐姐曹某某起床准备去上课,当时我和我姐姐曹某某听到我幺叔和我爷爷在房子里面吵,我姐姐曹某某就跑去看,我当时正在梳头就没有去看,接着我姐姐曹某某就跑回去喊我父母,我爸爸就进屋去帮我爷爷擦身上的血,然后我就不敢看了,然后我爸就喊我去喊我三哥曹某某,把三哥喊来后我就跑回家了。10、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曹某某是我爷爷。今天早上7点过,我妹妹来叫我说:“哥哥你快起来,爷爷被叔叔敲死了。”我就起床下楼去我爷爷的房子里看,当时我爷爷被我三叔曹某某扶着坐在地上,我爷爷的耳孔还在往外流血,我用手摸我爷爷的肚子,发现他没气了,我就将我爷爷盖的被子从床上抱下来盖在我爷爷身上,我四叔曹金金一直睡在我爷爷身边,嘴里一直乱骂。我爷爷身边有一把锄头,我就顺手将这把锄头从房里拿了出来放在了门口。曹金金一直睡在地上,曹金金有一种病,具体是什么病我不知道,只是每年发病的时候会乱跑。11、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今天早上7点30分左右,我在家中睡觉,还没有起床,我大女儿到我房间里来和我妻子说她爷爷被她幺叔曹金金打了,我就赶紧起床到我父亲曹某某的房间里看,在我刚走出我家门口的时候就看见我小兄弟曹金金提着一把锄头站在我父亲的房间门口,等我到我父亲的房间里时,看见我父亲曹某某头朝里面,脚朝门口,侧躺在地上,头上在流血,我赶紧把我父亲扶坐在地上,用萝卜叶给他擦血,然后用卫生纸擦,这时我小兄弟把锄头放在房间里的窗子边就睡在我父亲的床边哭,当时我对曹金金说爸爸被你打死了,看你怎么办。他一句话都没有说,后来我又去叫我二哥曹某某和我二嫂过来看,见我父亲已经死了,我们就拿了一床被子盖在身上。我没有亲眼看见曹金金打我父亲,是我大女儿曹某某看见后告诉我的。首先是我进去看,赶后是我妻子高某某和我大女儿曹某某及我儿子曹某某也去看。12、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前一天我看到曹金金酒醉,我不敢拿酒给他喝,后他说要去李某某家,我就同他去,到李某某家我们没有喝酒,后我们就回来,来到我家房后面分岔处,我回家了,曹金金也回去了,我们分开时是凌晨4时许。1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曹某某死亡那天我家办酒,曹金金来我家的时候是凌晨5点钟左右来的,当时他是和曹某某一起来的,他们来的时候我在沙发上睡觉,他们在我家玩了半个多小时就走了。他来我家时我看见他们是喝了酒的,和我说话,我都没有听清楚。曹金金平时爱喝酒,但喝酒之后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因为我家和他家不在一个组。14、云鼎(2012)精鉴字第1860号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1)曹金金患酒依赖(2)曹金金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5、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16、(六)公(司)鉴(法物)字(2012)298号鉴定文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挖锄上血迹”、“曹某某所睡我室地上灰里血迹”、“曹某某所睡卧室地上带血卫生纸”、“曹某某所睡卧室地上萝卜菜叶上转移血迹”、“曹金金西裤上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各STR分型未排除曹某某,支持该人血为曹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为“曹某某左手指甲”、“曹某某右手指甲”、“曹某某左手指尖擦拭物”、“曹某某右手指尖擦拭物”的物证上未检出DNA分型。17、辨认笔录证实:曹金金从12张不同锄头的照片中辨认出2号就是其2012年11月29日用于打死曹某某的锄头。18、公(水)鉴(尸)字(2012)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曹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1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曹金金到现场进行过指认。20、被告人曹金金户籍证明证实:曹金金,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21、曹某某户口注销证明证实:曹某某,男,1941年10月7日出生,彝族。2012年11月29日因他杀死亡。22、被告人曹金金供述:2012年11月29日凌晨3点钟左右,我去我们村上营组的李某某家帮忙,他家办酒,我就在他家桌子上倒了二两白酒喝了,之后还喝了一瓶啤酒,到6点过,大家就说回去睡觉了,我就一个人回家去了。到我家的好似好大约7点钟左右,我就看见我父亲在他住的房间门边坐在凳子上砍洋芋,他见我回去后就叫我烧火,我说我就醉了,休息一下,他就说我天亮不亮都喝酒醉,看我以后怎么过,我没有说话,就从房间里拿了一把锄头从他的背后连续打了他三锄头,第一锄头是用锄头挖的,挖在我父亲曹某某的头部,第二锄头是打在他的后颈靠近后脑部位,第三锄头打在他的肩膀部位,具体是左面还是右面记不得了。把他打倒在地上后,我就拿着锄头站在我父亲住的房间门口,这时我三哥曹某某就过来了,他把我父亲扶起来,并给我父亲擦血,我就把锄头放在房间的门边到我父亲旁边哭,我三哥见我父亲死了,就去叫我二哥曹某某,我二哥来了后我就自己从房间出来,到我家门口的柴堆上睡觉去了。我也不知道我当时怎么想的,我有时候头脑不管用,会乱跑,乱骂,睡不着觉,都五六年了,每年都会发三四次,但没有去医院检查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金金因口角持锄头将被害人曹某某打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曹金金持锄头砍击其父曹某某头部,致曹某某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鉴于本案发生在农村家庭成员之间,被告人曹金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金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瑞勇代理审判员 魏 炜代理审判员 罗 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