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王建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霞,王建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张彩霞,女,住扶沟县大新镇。被告王建朴,男,住扶沟县大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霞诉被告王建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长虹审 判 员 赫志强人民陪审员 许静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