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吴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4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26日被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下旬至5月29日,被告人吴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江菜场D幢17号二楼聚众赌博,召集张某、陈某甲、潘某甲等人以扑克“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庄家赢1万元以上抽取头薪200元,共抽取头薪6000余元。2013年5月29日,该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缴获赌资。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甲、张某、陈某甲、叶某、丁某、赵某、陈某乙、林某甲、彭某、薛某、陈某丙、潘某乙、林某乙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