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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方君与被告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方君,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吕方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敬波,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鲁民,该村委会法律顾问。本院2013年8月26日对原告吕方君与被告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山村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敦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主文:“被告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吕方君将坐落于北山住宅楼×号楼×单元西侧,面积5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办理到原告吕方君名下。”更正为:“一、被告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吕方君将坐落于北山住宅楼×号楼×单元西侧,面积5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办理到原告吕方君名下;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麻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