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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执字第22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臧显文与陈立民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显文,陈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执字第2267-1号申请执行人臧显文,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陈立民(又名ChenLimin),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臧显文与被执行人陈立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载明:被执行人陈立民名下(意大利颁发的外国人出入境证件号码某)B股账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民路营业部(牛卡号:00×××30,CHENLIMIN)上的所有股票和资金归申请执行人臧显文所有(包括相应上市公司利润分红和送配股份所增加的资金和股份)。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立民名下(意大利颁发的外国人出入境证件号码某)B股账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民路营业部(牛卡号:00×××30,CHENLIMIN)上的所有股票和资金(包括相应上市公司利润分红和送配股份所增加的资金和股份)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臧显文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