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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曼娟与杨红、甘晓蓉、何阳、何坚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曼娟,杨红,甘小蓉,何坚,何阳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781号原告孙曼娟。委托代理人寇孟良,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委托代理人曾阳,四川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小蓉。被告何坚。被告何阳。原告孙曼娟与被告杨红、甘晓蓉、何阳、何坚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孙曼娟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红、甘晓蓉、何阳、何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曼娟自愿撤回对被告杨红、甘晓蓉、何阳、何坚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曼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