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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环法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胡学兴与陶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兴,陶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环法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胡学兴。被执行人陶文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县人民法院(2013)环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文平在合水县老城镇街道建材经销商张庆辉处的债权(水泥款)1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