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欧志成与张少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志成,张少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欧志成,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张少泽,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志成诉被告张少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张少泽没有提出反诉,原告欧志成以与被告张少泽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志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康石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