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06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汝明贤与黄秀、朱翠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明贤,黄秀,朱翠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0614-1号原告:汝明贤,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宁,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女,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朱翠兰,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汝明贤诉被告黄秀、朱翠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汝明贤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翠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汝明贤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对朱翠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明贤撤回对被告朱翠兰的起诉。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冰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