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谷城县公路管理局与陈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公路管理局,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82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公路管理局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7月1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2)第70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公路管理局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2)第70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为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第(2012)第70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2)第70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陈会军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