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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王双虎、王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华,王双虎,王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张志华。被告王双虎(又名王永财)。被告王彩芳,系被告王双虎之妻。原告张志华与被告王双虎、王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华、被告王双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彩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华诉称,原告在邵海生承包的被告的房屋修建过程中与被告相识,2012年5月5日,二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写明“今借到张志华人民币叁万元整,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4日还清。借款人:王永财、王彩芳,2012年5月5日”。后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双虎、王彩芳辩称,被告在修房时因资金困难,原告主动借给被告24000元,让写了30000元的借条。且在参与修房中未经授权计算工程款,并两次在工程未完工时带走民工,给被告造成了材料及另找人损失30000多元,故在原告不赔偿被告这些损失前,被告对原告的借款不予归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邵海生承包的被告的房屋修建过程中与被告相识,2012年5月5日二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被告亲书借条1张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经被告认可是自己所写,且承认借款的事实,只是提出原告借给其24000元,其余6000元是利息。但原告不承认,而被告又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未经授权计算工程款,带走民工给其造成损失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合并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双虎、王彩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志华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双虎、王彩芳负担。上述给付内容,被告逾期不履行,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余更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