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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9月4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8月26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7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8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87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曾日阳,男,汉族,1956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郑某,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少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