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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7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市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林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714-1号原告青州市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路2933号。法定代表人李信。被告李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林军所有的位于青州市平章府小区29号2单元202室的单元房,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邢   利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