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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成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高永超与唐智清、吕忠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超,唐智清,吕忠年,吕长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荣成商初字第6号原告高永超,男,汉族,1946年9月18日出生,务农,住荣成市成山镇。被告唐智清,男,汉族,50岁,务农,住荣成市成山镇。被告吕忠年,男,汉族,50岁,务农,住荣成市成山镇。被告吕长卿,女,汉族,51岁,务农,住荣成市成山镇。原告高永超与被告唐智清、吕忠年、吕长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永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智清、吕忠年、吕长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永超诉称,2010年8月20日,被告唐智清、吕忠年和唐杰清向原告借款47200元。三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一年内付清。事后唐杰清死亡,此款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智清、吕忠年及唐杰清的妻子被告吕长卿立即付清欠款47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唐智清、吕忠年、吕长卿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0日,被告唐智清、吕忠年和唐杰清向原告借款47200元。三人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欠据载明“今借到高永超人民币47200元,一年内还清”落款为被告唐智清、吕忠年还有唐杰清。同年,唐杰清因车祸死亡,到期后借款未能收回,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唐智清、吕忠年和唐杰清的妻子吕长卿付清欠款。庭审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由被告唐智清、吕忠年和唐杰清署名的欠据一张。另外,原告撤回对被告吕长卿的诉讼,并放弃了向被告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在被告经济困难时借款给被告是对被告的信任。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时间将款还给原告,而不能以唐杰清的死亡等任何借口拒付。原告撤回对被告吕长卿的诉讼并放弃了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智清、吕忠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给原告高永超47200元。二、驳回原告高永超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唐智清、吕忠年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吉明代理审判员  玄 波代理审判员  林乐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