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何江飞、李亚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江飞;李亚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791号原告何江飞,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李亚灵,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江飞与被告李亚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江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