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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与陈习武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陈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100-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被执行人:陈习武,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裕安区。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3)六裕执字第0010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习武名下位于六安市皖西西路华安小区4号楼101室(产权证号为31442**)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依据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六裕执字第0010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习武所有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五里塘小区北临万佛路、皖西中学以东自建的门面房。现因双方在被执行人先期主动部分履行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习武位于六安市皖西西路华安小区4号楼101室(产权证号为3144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