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铁中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铁中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被执行人: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执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执恢字第8-4号执行裁定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维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