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27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712-1号原告:马某���女,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韩卫星,太和县倪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代理审判员 尹 鹏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