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吕宝石与焦新斗、董玉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石,焦新斗,董玉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847号原告:吕宝石,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告:焦新斗,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告:董玉淑,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石与被告焦新斗、董玉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宝石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宝石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宝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新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