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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吕宝石与焦新斗、董玉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石,焦新斗,董玉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847号原告:吕宝石,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告:焦新斗,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告:董玉淑,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石与被告焦新斗、董玉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宝石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宝石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宝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新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