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张诚与韦昌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诚,韦昌健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张诚被告韦昌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诚诉被告韦昌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诚撤回对被告韦昌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