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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福连与裘国伟、唐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连,裘国伟,唐荷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889号原告:王福连。被告:裘国伟。被告:唐荷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连与被告裘国伟、唐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连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王福连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佳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