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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春利、王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662号原告王某某,女,住涞源县。法定代理人王小龙,男,住址同上。被告李春利,男,住涞源县。被告王薇,住涞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春利、王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