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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二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吴某、屈某、曹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吴某,屈某,曹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771号原告韩某被告吴某被告屈某被告曹某原告韩某与被告吴某、屈某、曹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军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屈某、曹某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吴某、屈某、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小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