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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一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小梅与被上诉人莫波进机、一审被告梁洪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梅,莫波,梁洪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一终字第1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小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莫波一审被告:梁洪进。上诉人李小梅因与被上诉人莫波进机、一审被告梁洪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李小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天、被上诉人莫波的委托代理人石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洪进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小梅在一审庭审时向法院提出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审法院应请示该院院长决定,但合议庭当庭作出对上诉人李小梅的申请不予准许决定,一审法院作出的该决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合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62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李小梅。审 判 长  魏玉芳代理审判员  张意凤代理审判员  叶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