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3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岳林与王培明、王奉根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岳林,王培明,王奉根,王金台,王国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746号原告王岳林。被告王培明。被告王奉根。被告王金台。被告王国建。委托代理人胡利亚。原告王岳林诉被告王培明、王奉根、王金台、王国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四被告系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祥里王村的房屋的共有人,该房屋因西气东输工程列入征迁范围。2012年3月8日,所前镇人民政府在未与原、被告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的,组织施工单位中石油管道二公司将上述房屋强行拆除。原、被告遂多次找所前镇政府要求合理补偿,所前镇人民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同意给原、被告拆迁被偿金66903元,原告不同意此补偿方案。原告遂要求通过聘请律师就房屋拆迁补偿提起诉讼,而四被告不愿意承担律师费。2012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共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内部分配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和四被告按照评估报告金额66903元各得一半,四被告同意配合原告聘请律师就房屋拆迁补偿提起诉讼,但律师费由原告承担,若通过诉讼取得的赔偿超过66903元部分,多赔的补偿款归原告所有。后原、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原告与所前镇人民政府同意在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增加到补偿款85000元,中石油二公司同意补偿10000元,案件审理终结。但四被告违背当初签订的内部分配协议,要求所前镇人民政府的被偿款85000元由原、被告平分,致使原告至今未拿到补偿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因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祥里王村的房屋所得的拆迁补偿款85000元,由原告分得51581.50元,四被告分得33051.50元,其中小层搭建费用400元。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本案民事起诉状落款处起诉人签字“王岳林”并非原告王岳林本人所签,而系王某所签,同时王某起诉时提交的委托代理书中只有王某的签字,并无原告王岳林的签字,原告王岳林并无授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岳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维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