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夏永智与王成海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智,王成海,韩桂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夏永智。被执行人王成海。被执行人韩桂青。夏永智诉王成海、韩桂青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5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