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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3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张天明与张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明,张茂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683号原告张天明,男,生于1964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张世瑜,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兰,女,生于1950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明诉被告张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明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天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5元,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