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魏二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魏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818号原告:王玉梅,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魏二龙,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与被告魏二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并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福林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