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中民终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正军、严翠琴与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陈正军,严翠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1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贤娒,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正军,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生,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翠琴,女,汉族,1980年7月18日生,个体户。上诉人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正军、严翠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上诉人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赵骏飞审判员 钱明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