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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钱胜友与涂明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胜友,涂明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430号原告:钱胜友。委托代理人:林上幸。被告:涂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胜友与被告涂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胜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钱胜友负担。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林上良人民陪审员  林再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葱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