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54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杨某诉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苑雷英审判员 付雪山陪审员 张聪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