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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54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杨某诉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苑雷英审判员  付雪山陪审员  张聪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