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执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章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胡慧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章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胡慧,胡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分初字第1号原告:余章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王佩珍,行长。被告:胡慧。被告:胡光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章丹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胡慧、胡光敏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章丹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胡慧、胡光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章丹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胡慧、胡光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章丹负担。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聂宗莲代理审判员 马艳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