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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债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孙帮富与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帮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61-1号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岸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载阳,该司法律顾问。被告孙帮富。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帮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少燕审判员  唐 明审判员  李燕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