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纳与洛阳市涧西区丽辉赛维干洗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纳,洛阳市涧西区丽辉赛维干洗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李纳,劲霸男装涧西区西苑店销售员。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丽辉赛维干洗店。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一拖九号街坊一栋底层门面。负责人:尤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纳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丽辉赛维干洗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纳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收受理费50元的50%),由原告李纳承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