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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任伟强、吴玉欢与被告贾晓珂、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强,吴玉欢,贾晓珂,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55-1号原告任伟强,无业。原告吴玉欢,1991年12月15日,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晓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富力城双子座B座8层。组织机构代码76935890-9。代表人蒋洪。委托代理人刘艳华。原告任伟强、吴玉欢与被告贾晓珂、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伟强、吴玉欢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贾晓珂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伟强、吴玉欢撤回起诉。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