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351号原告:任某甲,男,1985年3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余中奇,霍邱县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被告:刘某某,女,l986年7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任某甲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栾俊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中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甲诉称:原、被告2006年在杭州务工时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刘某某2010年外出与家人断绝联系至今,已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任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任某乙18周岁。被告刘某某在其递交给法庭的答辩状中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婚前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在杭州务工时相识,2007年4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7年9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任某乙,任某乙从出生起一直在原告家中生活,现仍随原告父母生活。诉讼中,原告任某甲表示离婚后,由原告独自负担抚养费,不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另查明:被告刘某某嫁妆为海尔牌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音响一套、饮水机一台、取暖器一个、单人老板椅两个、三人老板椅一个、三组合家具一套、茶几两个、梳妆台一个、木箱一个、电视柜一个、婴儿床一个。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诉求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故原告离婚诉求,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女任某乙从出生起一直在原告家生活,故原、被告离婚后,任某乙应由原告任某甲带领抚养较为适宜。原告任某甲不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于法不悖。因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任某甲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原、被告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明,故本案不予处理。离婚后,被告刘某某婚前陪嫁物品,原告任某甲应予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任某乙由原告任某甲带领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三、原告任某甲返还被告刘某某婚前陪嫁物品(海尔牌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音响一套、饮水机一台、取暖器一个、单人老板椅两个、三人老板椅一个、三组合家具一套、茶几两个、梳妆台一个、木箱一个、电视柜一个、婴儿床一个),于判决生效后三日返还。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栾 俊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双亿(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