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中法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容永光与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永光,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容永光。住所地: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澳门身份证号码×××4699()。被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容永光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区国土局)、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井镇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5作出的(2011)江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新会区国土局、古井镇府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534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容永光。根据申请执行人容永光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14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的本金534万元由古井镇府、新会区国土局在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容永光。2、各方对本案的利息确定为700万元(包括本案的迟延履行金),由古井镇府、新会区国土局分四年还清,其中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容永光。3、如果古井镇府、新会区国土局没有按照上述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就恢复执行本案,按照生效判决计算本案的本息进行执行。4、案件的受理费由各方当事人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本案执费由被执行人古井镇府、新会区国土局承担。5、协议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及和解协议佐证。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分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人民政府不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容永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朝卫审判员 李炎途审判员 周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