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唐山市丰南区鑫达棉花收购加工厂、孙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唐山市丰南区鑫达棉花收购加工厂,孙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刘建国。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鑫达棉花收购加工厂。被告孙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国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鑫达棉花收购加工厂、被告孙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建国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