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唐山市丰南区鑫达棉花收购加工厂、孙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唐山市丰南区鑫达棉花收购加工厂,孙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刘建国。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鑫达棉花收购加工厂。被告孙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国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鑫达棉花收购加工厂、被告孙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建国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关注公众号“”